尊敬的患者及其家属同志:

   您好!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全体医务人员欢迎您来我院就医!

   我院的治院思想是“以人为本,以事为先,以和为贵,民主管理,依法治院。”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,医院倡导“以病人为中心,一切为病人服务”的宗旨,我院全体员工竭诚为您服务!我科管理的病案资料是“有关病人健康情况的文件资料,包括病人本人或他人对其病情的主观描述,…及与之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。”因此按卫医发[2013]31号文件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部分病历。但申请复印时,依据申请人的身份,需要出示相应有效的法定材料,并在我科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。为避免材料不全给您带来不便,现将卫计委有关规定告知如下,如果您有复印病历的需要,请您提前作好准备。

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要求:

一、医疗机构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,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:

  (一)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;

  (二)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。

二、医疗机构指定部门或者专(兼)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。受理申请时,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,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。

(一)患者本人办理的:

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

(二)患者代理人办理的:

1)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

2)患者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

3)患者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(如户口本、出生证、结婚证、单位证明等)和授权委托书;

三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;

a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:

1)患者死亡证明及死亡证明复印件;

2)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明的复印件;

3)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(如户口本、出生证、结婚证、单位证明等);

b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:

1)患者死亡证明及死亡证明复印件;

2)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

3)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(如户口本、出生证、结婚证、单位证明等);

4)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。

四、公安、司法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,因办理案件、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、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,提出审核、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,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:

(一)该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;

(二)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;

(三)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(需与该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)。

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,提出审核、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,在上基础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。

1)保险合同复印件;

2)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;

3)患者死亡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;

4)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
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        对以上申请材料的要求,是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,希望您能理解。最后,再次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!祝您早日康复,合家快乐!

注:1、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等;

    2、根据医院管理需要,2009年以前的病案异地存储,需查阅者,请提前一周来人或电话预约,联系电话:0873-3720103;

    3、时间:星期一至星期五(双休日、节假日不办理)

    上午8:00-11:30 下午14:00-17:30